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对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对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叁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申报,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外省籍学生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各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办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叁)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建档立卡户、孤儿、烈士子女、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城镇低保户、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先资助。
第叁章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七条 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分院具体落实。
第四章 贷款用途
第八条 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五章 贷款额度
第九条 每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 8000元,具体金额应该与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基本一致。
第六章 贷款期限
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相应缩短其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贷款到期日为9月20日。生源地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第七章 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尝笔搁)减30个基点执行。
第八章 还款规则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承担贷款利息,自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个人承担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正常还本付息一次,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款日。毕业后五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五年12月20日为止,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