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于印发<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江西省教育厅研究制订的《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的精神,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规范退学退费行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有关规定,我校开设了退学退费窗口,简化手续,学生可按程序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叁条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如有以下情况,可以提出申请退学、退费。
(1)学生因体检不合格,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新生退学申请(审批)表和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申请退学。
(2)学生因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和新生退学申请(审批)表申请退学。
(3)学生因家庭发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的,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证明和新生退学申请(审批)表申请退学。
(4)新生报到缴费后,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凭新生退学申请(审批)表申请退学。
第四条 在校生在校期间,如有以下情况,可以提出申请退学、退费。
(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又不愿意继续完成学业的。
(2)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不含应征入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4)患有精神等不符合高招体检标准的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6)接受学校退学劝告的。
(7)学生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的。
第五条 办理退学退费流程
(1)由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领取 “退学申请(审批)表”按要求进行填写,并向学院提交退学申请(审批)表,说明退学原因。
(2)学院根据江西省有关退学退费文件精神,审核把关。
(3)学院与教务处依据《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4)学校签署意见。
(5)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
第六条 退费计算方法及退费时间: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或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并对代收代支费用进行清算,对未发生的代收费用全额退还,对已使用的代收代支费用,剩余部分予以退还,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退费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